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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传销组织拘禁他人 酿成惨剧三人获刑十年余

北派传销 01-06中国法院网宜春频道黄远庆 祖玉梅
  为强迫受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将受害人锁在房内不准外出,后受害人为逃跑坠楼身亡,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几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重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8月份,被告人冯某、尚某、刘某先后来到宜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2011年11月中旬,被告人冯某、尚某等十余人住进传销组织租下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沿河路一居民楼的传销窝点,被告人冯某系该窝点的领导,尚某系该窝点的管事人。2012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覃某被他人骗至被告人冯某、尚某等人所住的传销窝点,之后被告人刘某也被传销组织安排住进该传销窝点,三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机,通过锁门、钉窗等方式限制其外出,覃某几次提出要回家均被被告人冯某等人以各种借口拒绝。2012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覃某从被拘禁窝点的卫生间窗口攀爬逃出时坠楼身亡。在被告人冯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尚某、刘某将尸体抛入宜春城区的秀江河中。之后被告人冯某立即带领该传销窝点中的所有人员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尸体检验鉴定,认定被害人覃某系因从高处坠落导致额骨、顶骨、颅底骨折等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尚某、刘某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跳楼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2万元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刘某系传销组织中一般成员,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辩称被害人没说过要离开及没见过被害人手机和身份证,其辩护人提出冯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制行为,被害人坠楼死亡与冯梅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个月;二、被告人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四、由被告人冯某、尚某、刘某共同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5337.4元,扣除被告人冯某已支付的2万元,余款135337.4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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