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泰:男子陷入传销组织后变身"业务主任"被判刑
原标题:男子陷入传销组织后变身“业务主任”被判刑
正义网福建4月15日电(通讯员黄从余)本是受害者,却误入歧途,越陷越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来自贵州省道真县的周某福被朋友以打工为由2012年叫到长泰,结果确实加入了一个传销组织,开始,他也彷徨过,后来被成功洗脑,积极参与,并任该组织“业务主任”,骗来了40余人作为成员。2013年4月12日,经长泰检察院提起公诉,周某福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而另两名违法人员邓某、冷某因行为违法,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
案件回顾
起初,周某福被朋友以打工为由叫来长泰,致使他一不小心陷入了非法传销组织;渐渐地,他从一名被害人,到甘心从事非法事业,最终成为该组织的“业务主任”, 并在长泰县武安镇出租房设点,发展传销活动人员。为此,他诱骗他人进入窝点,以扣留其物品、派人跟踪、监控等方式,控制他人人身自由,还组织人员授课进行“洗脑”。同意一起“干事业”的被害人,要缴纳2800元作为“加盟费”; 成为老业务员后,他们又以交朋友、找工作的理由,诈骗新人进来,给新人上课、陪他们聊天,看管他们,防止新成员逃跑。
周某福指使手邓某、冷某等人,将被害人涂某与张某以骗到长泰,并扣留二人身上的手机、电脑等物,白天派人跟着,晚上锁住二人房间。去年9月1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传销窝点,被害人涂某、张某被解救,随后,周某福也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正常情况下给予教育,不会定罪。综上分析,在本案中,周某福是为了进行违法活动,扣留他人物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是主犯,其情节已达到追究刑罚的程度;而邓某、冷某属从犯,因行为违法,最终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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