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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利用网络投资“OPO”平台发展下线牟利获刑

北派传销 03-22山西法制报黄伯君
      两名女子以网络平台互助为名,引诱参加者参与所谓的“投资”,并间接收取参加者交纳的资金累计达120万元。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和王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6年2月8日,冯某(女)在陕西省西安市一家酒店参加了生某某、张某伟等人组织的“OPO”开盘会。当晚,张某某给冯某传授了“OPO”互动平台操作流程,并给冯某注册了账户。2016年2月20日,冯某以网络“OPO”互助平台投资为名,在稷山县进行宣传并发展王某(女)投资,后冯某在张某伟的安排下在稷山县某宾馆组织召开了“OPO”互助平台宣传会议。该平台要求参加者投资10000元,每轮(十天)收益3000元,每三轮至少推荐一名新的投资者,每推荐一名投资者奖励1000元,按照推荐投资者的先后顺序组成层级,以推荐者越多获利越多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推荐他人参加。至2016年4月22日案发,被告人冯某、王某组织推荐者达80人,间接收取参加者交纳的资金累计达1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点评
 
    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实际上是一个娘胎里的双胞胎,传销的本质依然未变。网络传销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纯粹靠拉人头赚钱,他们本身并没有什么项目或产品,即便有也只是一个幌子,因为其产品远远高于市场价。二是入会费用相当高,通常在几千元以上。下线要受到层层上线的盘剥,并只能靠拉更多下线来赚钱,因而底层下线苦不堪言甚至倾家荡产。三是上线对下线严密的人身和思想的控制。这需要我们加强警惕,正确区分传销与正常的互联网经济模式,才能免于掉进各类传销组织编织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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