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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网友骗入遵义传销组织控制 3人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两年

北派传销 04-10遵义晚报王秦龙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一起因非法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案,涉案3名被告均被判刑两年。一审宣判后,其中一人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去年2月下旬,播州区警方接到匿名举报,在播州区两处居民楼有传销人员在此居住,其中有多名外地人是被骗到这里来的。在秘密调查中,警方获悉一个叫严某的男子与老乡被骗到遵义后,被传销组织成员采取锁门、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使其无法离开,也无法与外界联系。
 
  随后,警方以清查流动人口为掩护展开行动,将两个传销窝点被非法拘禁的多名受害者成功解救,同时该传销组织的主要骨干成员兰某、玉某、黄某被警方抓获。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系广西人,与兰某、玉某均为传销组织成员。该传销组织于2015年8月由汇川区转移至播州区南白镇,租房居住,一共设有两个窝点,由兰某、玉某担任两个窝点的“家长”,负责管理日常事务,而黄某则负责对从外地骗来的人员进行看管,实施威胁、恐吓。
 
  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兰某、玉某、黄某在发展下线时,以来遵义见网友、联系工作等为由,将被害人严某等人骗至南白镇的两个传销窝点,首先对被害人强行搜身,将其身上的身份证、手机、现金、银行卡搜走,然后再采取锁门、威胁、恐吓等手段将被害人集中关在出租屋内,使其无法离开,也无法与外界联系,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以达到迫使被害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目的。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兰某、玉某、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以“自己系从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经市中院二审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在参加传销组织活动期间,将被害人手机、身份证等物品没收后,采取锁门、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刑罚处罚。上诉人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非从犯,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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