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津天狮”传销涉恶案宣判 最高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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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洲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王某英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提起公诉。今日上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起涉恶案件,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2013年4月以来,王某洲、朱某帅等人被他人拉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后积极接受“组织”培训,先后辗转于湖南株洲、衡阳、湖北鄂州等地,以“找工作”“游玩”为诱饵,通过打电话、聊QQ、微信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前往传销窝点,待控制被害人后,强迫其购买虚拟的“天津天狮”传销产品,加入传销组织。
该类传销组织以“家”为单位,形成多级层级的传销组织,从低到高依次为:“新人”,“新人”购买产品正式加入传销组织后称为“老板”,比“老板”资历久、业绩好的称为“管家”,“管家”之上是“主任”,负责“家”的管理;“主任”的上级为“大主任”;“大主任”的上级为“经理”,“经理”的上级为“总管”等。
2017年4、5月间,该团伙在株洲荷塘区麻园一村、天鹅花园、印象华都潘家冲等地,以“家”为单位,形成多层级的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王某英、宋某君等十余名传销人员,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2018年,在王某洲授意下,“大主任”朱某帅指使团伙成员林某晴、韦某金等人,分别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全部收缴,非法获利9万余元。
后为引诱、威逼被害人加入该组织,继续将被害人房门反锁并派专人看管,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用上课、聊天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说教洗脑。期间使用殴打辱骂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迫使其答应购买每份价格为2800元的虚拟产品以加入传销组织。
王某洲、朱某帅等8人无视国家法律,为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重要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传销窝点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最终,王某洲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朱某帅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千至1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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