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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传销调查:传销形式“改头换面” 从实物传销转向非法集资

南派传销 10-12法制网——法制日报申东

    法制网银川10月11日电   记者申东   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院依法判处刘某、冯某、王某等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传销组织以做“人力资源开发”项目,诱骗一对夫妇投资100万元。据了解,随着打击传销力度的不断加大,传统的传销形式也不断“改头换面”,传销活动从以往的以实物商品“连锁经营”转变为购买虚拟股份的非法集资。

    从贺兰县法院今年审的近10起传销案中发现,在当地进行的传销活动多以“西部大开发”国家秘密项目为幌子,吸引参与人员“购买股份”。传销组织的模式是以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组成“五级三晋制”模式,按照购买的股份的份数“晋级”。入一份的价格是3800元,入10份的价格是33500元。参与组织的人员最少入股1份,最多可入股10份。加入该组织后,每名下线必须吸收1人参与投资,最多可吸收两人,这样就可以按照其在组织中所处的职位及下线投资数额进行提成。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后,可以出局,不再参与传销组织的直接管理活动,但可以继续领取奖金。

    根据不同的业务级别,传销组织人员按照不同比例获得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销售补助。如以新加入人员购买一份3800元为例,其所在体系的高级业务员最高可提取其中的63%,即2413元,剩余1387元由其他4个层级人员按比例分成。由于传销组织并不投资于任何实体经济,其所谓“资本运作”模式本身仅仅是一个对下线传销款再分配的“分钱”游戏。

    传销活动的基本发展模式是“杀熟”。这种欺诈行为导致亲友相骗、朋友反目,严重影响社会诚信体系,破坏社会经济运行。

    由于绝大多数人员在加入传销组织时都受到蛊惑,认为传销体系的返利方式是投入越大,暴富的时间就越短,且多数人都是文化水平较低、判断力和警惕程度较低的人群,故大量传销人员停掉正当生意、倾尽家产、卖房卖车甚至东拼西凑举债交纳传销款。当发现是骗局后,生活无以为继的他们便通过抢劫、盗窃等犯罪手段维持生计。更有下线见索要传销款无望,将上线非法拘禁甚至杀害。

    司法统计显示,去年至今,银川市两级法院已审理因传销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盗窃等多起刑事案件。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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