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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商务商会”传销组织A1级总经理 获刑2年

南派传销 11-26南方都市报杨秀伟
      “广西北部湾商务商会”非法传销组织自广西北海发起,江门地区总经理为余某春。2010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余某春游说后,到广西北海加入该组织。依照该组织要求,陈某需在北海办理个人银行卡并存入7万元,一月内该组织返还1 .98万元,陈某则正式加入组织,可发展下线成员。发展下线成员加入,可得到组织提成,发展下线29个成员即可升为该组织A级总经理职位,得到总经理职位,可从组织分得高额收益。
 
     陈某依约办卡存款,并将银行卡交给上线余某春,并随后得到1.98万元返款。其后陈某回到江门市大力发展下线,在3个月时间里,先发展舒某英、陈某龙为直属下线成员,其后由舒某英发展舒某、区某等48人为组织成员,由陈某龙发展关某、梁某等16人为组织成员。2012年6月,陈某升为该组织A l级总经理。
 
     蓬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蓬江法院表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11月14日最新司法解释,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都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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