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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民间借贷实为非法传销 轻信"资本运作"45万没了

南派传销 12-19德州新闻网李若雪 林胜军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李若雪通讯员 林胜军)近日,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受理了一起案件。王某与李某参与了某“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并“投资”申购了若干所谓的“资本数额”,两男子本以为可以发大财,谁知竟白白损失了45万元。


  2014年7月,王某与李某经张某与陈某介绍参与了某“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张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也都参与该组织,并担任王某与李某的上线。参与了一段时间后,王某与李某并没得到实际收益,意识到上当受骗了。之后,两人认定损失应由张某夫妇负责,认为他们将自己的钱骗走,但没能带来承诺的收益。2014年9月,王某两人开始不断向张某夫妇追要投入款项,但一直未果。


  2014年10月,王某与李某伙同其他曾参与该组织的两人,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附近将张某劫持,并逼其写下45万元的欠条。2014年11月,王某与李某以该欠条为证据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和陈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据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原告以欠条为证据,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实际是加入传销,因传销款发生纠纷。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从事传销活动是非法的,因此其传销款法律不予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持有的所谓欠条是原告以非法形式掩盖从事非法活动而形成的债务,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是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的规定,双方的这种借贷关系也是不合法的,法律不予保护。


  最终,经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其也认识到非法活动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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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11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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