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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假借阳光扶贫工程发展下线 组织传销获刑

南派传销 02-14中国江苏网李波
       10日,海安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春节期间假借“阳光扶贫工程”的幌子,发展吸收数百名海安籍人员前往四川参与传销活动的案件。被告人顾某、陆某、庄某、印某、杨某、董某、周某分别获刑3年至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
 
  2011年开春,出国劳务人员顾某在朋友的介绍下,接触到一项所谓的“阳光扶贫工程”的计划。殊不知,该计划其实就是组织者假借公益之名,曲解国家方针政策,虚构夸大事实,谎称有雄厚的民间实业支持,许诺高额的回报。实际上,该组织并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仅靠成员购买一定数额的份额运营。当组织成员购买的份额和发展下线达到一定数量时,可成为组织中的“高业”,每月可获得一笔数目可观的分红,所谓的“高额回报”只是通过发展下线,将下线投入的资金层层瓜分,级别越高,获利越多。
 
  在朋友的宣传鼓动下,顾某萌生了投资“阳光扶贫工程”快速致富的念头,陆续将自己的积蓄投入到 “阳光扶贫工程”中来,他本人也成为了该组织的会员。其后,顾某放弃了出国打工的念头,一心投入到“阳光扶贫工程”中来。在他的召集下,被告人陆某、庄某、印某、杨某、董某、周某先后加入组织,并在组织中先后担任“家长”“小经理”“大经理”“网络经理”或者“网络代表”等职务,并主要负责组织各自的下线学习传销业务、收取申购份额的费用、安抚人员情绪、研究发展对策等工作。
 
  2011年至2012年间,该案7名被告人利用春节等回家探亲的机会,发展数百名海安籍人员前往四川开展传销活动。顾某因为“业绩”显著,下线成员众多,于2012年5月独立出来,继续以原有模式进行运转,并选派被告人陆某、庄某、印某、董某担任“蹲点高业”继续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被告人陆某、庄某、印某、董某参与传销活动的后续安抚工作。
 
  2013年6月,多名海安籍成员发觉被骗,要求印某等人退还投资钱款未果而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一个披着公益外衣的传销组织终于浮出水面。2013年7月,顾某、陆某、董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也相继落网。归案后,7名被告人均对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
 
  截至案发,顾某发展下线20层283人;陆某发展下线19层242人;庄某发展下线17层133人;印某发展下线14层102人;杨某发展下线16层108人。
 
  经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确认了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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