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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加入银川“扶贫工程”传销 变本加厉拉“下线”终判刑

南派传销 05-24宁夏日报张涛
  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朱某等人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等虚假说辞为由,引诱他人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30余人。近日,贺兰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1年以来,江苏籍被告朱某、张某、丁某、莘某4人陆续被骗到贺兰县,加入以“西部开发”为名、谎称国家在贺兰县搞扶贫工程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每人交纳3800元(1份)至33500元(10份)获得加入资格、以“五级三晋制”模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计酬)依据。朱某等人认识到所参与的是传销组织后并没有想法脱身,而是积极发展下线。很快,朱某和张某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丁某和莘某达到经理级别。
 
  2014年9月,随着贺兰县打击传销犯罪力度不断加大,朱某等4人和其他江苏籍经理及以上层级传销人员开始相互协助管理传销体系,由朱某、张某和丁某负责办理各体系申购事宜,莘某负责统计和发放各体系食品等生活物资,目的是掩盖传销组织面目。同年10月30日,民警在贺兰县某小区楼道内抓获办理完申购资金先行离开的莘某等人,当场扣押传销申购款30余万元,并在一出租房内查获一批正在办理申购的传销人员。随后,在出租房附近抓获了准备开车接应莘某等人离开的张某和“放哨”的丁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张某、丁某、莘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朱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处罚金4万元;判处丁某和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处罚金3万元,同时罚没涉案赃款30余万元,以及3辆高档轿车。
 
  据悉,2013年以来,贺兰县法院共判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33件,并处罚金2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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