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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东兴搞传销获刑两年六个月

南派传销 07-27防城港日报吴凰汇 牙政远
        湖南籍男子张某在广西东兴市从事传销活动,主要负责向参加者讲课“洗脑”和传销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7月2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张某不服,上诉称其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审认定其为主犯错误,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主动交纳3万元罚金,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是被传销组织中的多人控制在宾馆后,为寻求脱身而通过其亲戚向警方报案,系被迫而为之,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评判理由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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