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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两名房东租房给“连锁经营业”传销人员遭处罚

南派传销 01-08贵阳晚报廖国才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管理局近日对为传销人员提供住房的房屋业主进行了处罚,两名业主未依法将承租人的信息进行备案,未有效核实传销人员的身份,致使房屋被传销人员用于从事培训活动,分别被处以5万元罚款,并没收租金。
 
  记者从观山湖区市场管理局了解到,观山湖区政法委近期组织力量对碧海社区传销进行专项打击,查获承租人官某、詹某某等14人经其上线介绍参加“自由连锁经营业”,每人已认购6.98万元入门费。案发时,这些传销人员已发展下线数名,并从中获取拉人头的计酬工资若干。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房东与传销人员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应对其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日前,该案已办结完毕,执行罚没款共计13万余元,房东已缴纳入库。
 
  记者了解到,针对社区房屋空置率高,易于被传销人员租房聚集的特点,强化出租屋管理“以房管人”成为观山湖区打击传销源头的重要工作方式之一。通过落实房东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强化监管执法,传销发展势头得到遏制。
 
  相关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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