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房东为“资本运作”传销人员提供居所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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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北海市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下称:海城区打传队)开展清查出租屋活动,依法对北海市海城区淌源大厦1-1101号房进行检查,发现传销人员王丽娟、张俊利等人在此居住并从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
经初步核查,范某格涉嫌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7月17日,海城区打传队将此案移送到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分局(下称:海城分局),海城分局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范某格是该房子的拥有人。2018年6月13日,范某格与王丽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该房给王丽娟,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为500元。在此期间,王丽娟、张俊利在该屋居住并从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
7月5日,海城区打传队在该房内查获传销人员王丽娟、张俊利等人。
海城分局认为,范某格在出租该房产给王丽娟后,只顾收取租金,未履行相应的出租房屋管理义务。范某格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中的违法行为,我局应依法予以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0000元。
8月22日,范某格向海城分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和房屋解除合同书,称已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请求减轻处罚。
近日,海城分局经案审会讨论,认为其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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