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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特大“纯资本运作”传销案 吴某某等13名传销老总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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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通过中国检察网获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开披露一起“纯资本运作”传销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姬某甲、伍某某、李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姬某乙、王某乙、葛某甲、葛某丙、秦某某13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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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姬某甲、伍某某、李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姬某乙、王某乙、葛某甲、葛某丙、秦某某13人自2011年起在南宁市以参加“纯资本运作”行业(又称“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网络层级,要求下线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参加该行业的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依照固定标准予以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发展极其庞大,参与人员超过千人,网络层级超过三十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传销人员先以做生意等名义将欲发展对象邀约到南宁市,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是国家扶持的行业,且加入该行业可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诱使他人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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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传销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一定的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即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则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等标准对下线缴纳的申购款予以瓜分,以获得非法收益。同时,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其次,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

 

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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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传销组织内的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共同制订传销组织的开会、罚款规则等行业制度,任命伞下能力突出的经理级别人员或自行担任总管职务,负责对传销体系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授课及考勤等;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负责使用公共卡收取申购款、计算并发放传销体系提成(本案称为公共卡老总)。

 

该传销组织内的经理级别人员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老总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下传老总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信息等,组织自己的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行业的文件精神、通知,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的方法,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姬某甲、伍某某、李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姬某乙、王某乙、葛某甲、葛某丙、秦某某13人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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