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连锁销售”的旗号在广西开展传销活动 “出局老总”获刑
7月2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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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广西岑溪市华纳贸易有限公司“连锁销售”传销活动,该“连锁销售”以拉人头的方式给已加入人员提成,实行“五级三晋制”,成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即“老总”五级。一个人最多投资11份3.68万元,名下满55人或者投资达到600份即可成为“老总”,获得72万元报酬并出局。
2011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加入海南华纳贸易有限公司“连锁销售”传销组织后,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资金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左右两个分区组成层级,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李某1、高某2、王某1将、姜某(已判刑)等不断晋级,获取非法利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多达一百余人,且人员层级超过三级。
2012年年初,根据传销组织海南华纳贸易有限公司“五级三晋”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晋升高级业务员后出局。出局后,被告人张某某继续管理其发展的下线人员。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嘉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该组织人员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且被告人张某某在成为高级业务员出局后,仍继续管理其直接、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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