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连锁经营业”为名在南京雨花台开展传销活动 三名骨干被公诉
8月1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连锁经营业”传销案,2017年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赵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片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等方式,无实际商品,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级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
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所属的传销人员划分为AB两组,各组内分别设立若干个经理室,由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和经晨总管等职位,负责本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并在大总管、经晨大总管、能力大总管、自律大总管的安排下,其他互动经理室传销人员相互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同时设置申购总管收取传销人员缴纳的申购费用。
每组设立经晨总监、能力总监、自律总监管理该组传销人员的经晨、能力、自律等方面事务,并与其他组对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截至案发时,已查证B组传销组织中有吴某某经理室、尹某某经理室、吴某某经理室、甘某某经理室、朱某乙经理室等五个平行互动经理室。互动经理室中的老总、大总管、窗口之间均进行互动交流。B组传销人员累计不少于3层70人。
被告人朱某甲担任B组老总,参加每周大团队老总交流会,听取各团队的情况汇报,共同商讨该传销组织的发展中的问题,对五个平行互动经理室进行管理,参加每周大团队大总管交流会,传达老总会指示。
被告人朱某乙担任该传销组织B组朱某乙经理室的大总管,负责管理本团队的具体事务,并参加B组大总管互动会,汇报本团队新人、学习和自律情况,总结、交流团队管理经验,听取老总指示,传达到本团队成员,做到上传下达;其同时担任B组经晨大总管,负责管理B组传销体系所有经晨总管,参加B组经晨总管互动会,同时监督B组所有成员的经晨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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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担任该传销组织B组朱某乙经理室的经晨总管,负责本团队的经管和晨会的学习培训,并组织参加B组经理室经晨总管互动会,相互安排B组人员进行经晨学习。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赵某某组织、领导以没有实际商品的经营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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