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 非法获利11余万元被公诉
南派传销 09-02李旭反传销团队李旭反传销团队
9月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益阳市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为名,先后在广西桂林荔浦县、福建莆田江口地区等地从事传销活动。
?
2009年2月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在广西桂林荔浦县经过宋某乙(已判决)介绍,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花费69800元购买了21份“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虚拟份额,成为宋某乙、丁某某的直接下线。宋某甲加入该“连锁经营”后,先后随上线老总宋某乙在广西桂林荔浦县、福建莆田江口地区等地从事传销活动。
期间宋某甲陆续发展了王某甲、龙某甲为其直接下线,后通过下线陆续发展王某乙、王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刘某甲等下线人员,构成10个以上层级共40余人的传销网络关系。宋某甲于2009年上半年晋升为高级经理(俗称“老总”),在参与连锁经营传销活动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1余万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南县公安局依法暂扣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益阳市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实施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