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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部大开发”为名在桂林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南派传销 09-04李旭反传销团队李旭反传销团队

9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为名,在桂林临桂区开展传销活动,截止案发,两人发展下线人员超过40人。

 

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常某某(另案处理)为上线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层级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返利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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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通过张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桂林市临桂区直至2018年案发,在此期间二人分别通过介绍伞下新人办理申购手续、西部开发政策、核算伞下人员返利等方式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加入上述传销组织后,先后分别直接发展程某某、赵某某等人加入该组织,二人发展的下线人员陆续通过拉人头加入该传销组织,至2018年案发,二人伞下网络层级达到3级以上,伞下人员超过40人。

临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以参与“西部大开发”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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