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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 七名头目、骨干获刑

南派传销 09-27李旭反传销团队李旭反传销团队

9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自愿连锁经营业”的旗号,在南京江北新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曹某丹、温某梅等七名被告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曹某丹、曹某、温某梅、周某纤、周某、易某甲、陈某甲与曹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江北新区组织、领导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传销人员,要求新加入者以通过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发展3名直接下线,并依靠发展下线所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该传销组织共八个经理室,传销人员达120人以上,形成的上下线层级在三级以上。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将老总级的传销人员分为两个小组,分别由被告人曹某及曹某甲任组长,各小组设立自律总监、自律配合总监、能力总监等职位,管理各小组内部的老总级别人员及下属经理室相关事务,并与其他小组对所开展的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该传销组织内设的八个经理室,每一经理室设直接老总管理,并在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窗口和经晨窗口等职位,负责本经理室传销活动组织开展、领导管理,并与其他互动经理室传销人员相互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培训和经晨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曹某丹为该传销组织总裁,统领该传销组织的两个老总小组和八个经理室,负责整个传销组织的操作运作。

 

 

2019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曹某任该传销组织老总一组小组长。其任职期间,负责本小组事务的统筹协调,管理本小组人员;召集并主持本小组老总级别传销人员会议,听取各经理室直接老总对其经理室情况的汇报,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按照传销组织的安排,组织本小组老总级别传销人员与他人共同到该传销组织的各经理室召开传销人员晋升会,宣布经理室管理人员的任命。同时被告人曹某担任周某经理室直管老总,通过大总管周某、自律总管易某甲对该经理室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2019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温某梅、周某纤任该传销组织老总一组组员。其二人任职期间,按照老总小组长被告人曹某的安排,定期参加老总级别传销人员会议,了解传销组织上级人员的要求;参加互动经理室的新人见总会,鼓励新人加入该传销组织;通过老总交流微信群进行工作组织、交流;按照传销组织的安排与他人共同到该传销组织的各经理室召开传销人员晋升会,宣布经理室管理人员的任命。

2019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任本经理室大总管。其任职期间,负责管理该经理室的全部工作,该经理室的其他传销人员向其汇报工作;每周召开经理室会议,传达传销组织上线人员的工作要求;向直接老总曹某汇报经理室情况,接受被告人曹某的工作安排,管理人员请假等事宜;与该传销组织其他七个经理室大总管开总管会议,讨论该传销组织发展情况。

 

2019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易某甲担任周某经理室自律总管。其任职期间,管理本经理室人员遵守《生活经营管理20条》等纪律情况;对本经理室违反自律的人员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与该传销组织其他七个经理室自律总管开自律总管会议,确定被检查人员名单,组织、参加对该传销组织其他经理室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2019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周某经理室能力窗口,2019年5月20日开始兼任周某经理室经晨窗口。其任职期间,通过微信群与该传销组织其他经理室的能力、经晨窗口组织能力培训、经晨学习活动,确定、上报本经理室开展培训、学习人员信息,将其他经理室开展能力、经晨活动人员信息传递到本经理室,要求本经理室人员参加,并收集组织、参加学习人员名单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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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温某梅、周某纤、周某、易某甲、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12日,被告人曹某丹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13日,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各被告人归案后均作如实供述。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丹、曹某、温某梅、周某纤、周某、易某甲、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层级三级以上,参与人员达120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破坏,保障市场秩序不受扰乱,惩罚犯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曹某丹、温某梅等七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刑罚。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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