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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裁定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 16名传销骨干获刑

南派传销 12-18李旭反传销团队李旭反传销团队

12月1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1040工程”、“连锁经营”等旗号,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葛某平、韩某云、马某、张某伟、程某、马某杰、付某伟、李某丽、马某花、陶某磊、王某玲、王某、李某芹、娄某芬、刘某婷、毛某伟等人在长沙县境内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对新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宣称正在从事“1040工程”,实则是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的传销活动,要求新人必须申购不存在的“产品”方能加入,每人至少申购一份“产品”为3800元,之后每份“产品”为3300元,最多可以高起点申购21份“产品”,共计金额69800元。

传销组织成员每人最多发展三人成为自己的下线,按照每人及其下线申购的所有“产品”份数作为划分级别的依据,按照“五级三晋制”将传销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为“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且两条下线均达到经理级别就可以晋升为“老总”级别。

被告人葛某平、韩某云、马某、张某伟、程某、马某杰、付某伟、李某丽、马某花、陶某磊、王某玲、王某在该团队中属于“老总”级别,被告人李某芹、娄某芬、毛某伟是“经理”级别,被告人刘某婷是“主任”级别,发展的下线总人数均在30人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

在整个传销组织大团队中,被告人葛某平负责领导整个团队,系该传销组织的最高管理者;被告人韩某云协助被告人葛某平管理大团队的日常事务;被告人张某伟、程某、付某伟、马某杰、陶某磊、王某玲、王某等人负责大团队的自律、能力、经晨等管理事务;被告人娄某芬、李某芹负责团队申购事务。

大团队下设小团队,被告人马某、李某丽、刘某婷共同领导刘某婷团队,管理团队事务;被告人马某花任其团队老总,管理本团队事务;被告人毛某伟担任张某伟团队的总管,协助管理张某伟团队的事务。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葛某平、韩某云、张某伟、程某、马某杰、付某伟、马某、李某丽、马某花、陶某磊、李某芹、娄某芬、刘某婷、王某、王某玲、毛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民警从被告人处查获了传销资料等物品。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葛某平等1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葛某平、马某杰、王某玲、李某丽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葛某平、马某杰、王某玲、李某丽、原审被告人韩某云、马某、张某伟、程某、付某伟、陶某磊、马某花、王某、娄某芬、李某芹、刘某婷、毛某伟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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