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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在南京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 三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南派传销 01-24李旭反传销团队修ゞ心︷的痛

  1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邵某某、孟某某、卢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孟某某、卢某甲加入的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

  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经理室)由老总领导,团队(经理室)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负责本团队(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团队(经理室)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该团队(经理室)租住于南京市江宁区盛江花苑小区开展活动。

  2019年年底,被告人邵某某担任大总管至案发;2019年年底,被告人孟某某担任能力总管至案发;2020年6月,被告人卢某甲承担团队卫生检查、日常请假以及与互动团队的自律检查等日常管理活动。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孟某某、卢某甲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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