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在南京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7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某、余某某加入的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

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该团队(体系)从南京市六合区搬到并租住于南京市江宁区天景山公寓、江宁淳湖佳苑等地开展活动。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范某某担任大总管至案发;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担任自律总管至案发。
被告人范某某、余某某在任职期间,根据安排与潘某某团队、田某某团队、张某某团队、黄某某团队、晋某某团队(均另案处理)进行相互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上述团队有传销人员共计120人以上。
被告人范某某、余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余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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