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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不单是工商公安的事情

专家论点 07-14南方都市报宗文

  背景述评

  一个原本不难识别的骗局,一种人所皆知的犯罪行为,何以屡禁不止、万千民众趋之若鹜?

  传销之祸由来已久,刑法专门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亦好几年了,尽管各方对此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时至今日,它仍在大半个中国肆虐。传销的世界五花八门,大体可分新式传销、传统传销及其两者融合。新式传销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等为旗号,在近年才新出现。传统的传销尚有某种产品和某个公司为幌子,新式传销已打破这一常规,直接收取“入门费”。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较富人群的参与。

  相形之下,传统传销显得较为低端,凭借人际网络,大肆开展异地邀约,吃大锅饭、睡地铺,以“三商法”、“五级三晋制”等为手段,上当受骗的人年龄较小、层次较低。

  传销涉案人群近年也由单一到复杂。除农民和城市无业者外,公务员、教师、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实业家参与其中屡屡可见。在一些案件中,涉案人员更是呈现高智化、低龄化倾向。当前一些人生活压力仍然很大,他们思变思富,无形中为传销活动扩散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新生代农民工、刚毕业的大学生以及复转军人,思维活跃、富于幻想、敢于冒险,求富心切,从而成为传销组织诱骗、“洗脑”,并通过“示范作用”继续去迷惑和欺骗他人的对象。比起过去,如今许多新一代传销组织的行骗手法更加隐蔽,面目也更具“人性化”,对受骗群众不再进行人身控制、集中授课,而是以“热情”、“亲情”、“人性”、“自由”的谈话给受骗者“洗脑”。

  一些受访者认为,当前打击传销的法律体系仍有待改进。现行传销立案追诉标准为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受访者认为这一标准失之过高,建议改为“3级或30人”或“确实构成传销犯罪证据”。组织领导传销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节严重”条款又缺少具体标准,而诈骗罪50万元就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使得传销主犯往往“主动承认传销罪”,以规避其他罪名。对目前无法处罚的中下层传销人员,对与非法集资等罪名交织行骗的传销,应制定专门法条。

  此外,仍有少数地方部门对传销危害还不够重视,认为打传只是工商、公安的事情,造成这两个部门“孤军作战”,执法衔接也不尽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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