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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碎传销幻梦”法治论坛:传销入罪门槛成争论焦点

专家论点 04-21新安晚报卞转转 郭宇
 
       4月17日上午,安徽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一起举办了“击碎传销幻梦”法治论坛,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安徽省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合肥市打传办、包河区打传办的一线打传人员,和多名提供打传“金点子”的热心读者齐聚一堂,为打传建言献策。
 
       论坛开始后,合肥市打传办人员罗列的一组数据立刻吸引住了大家:2012年,合肥工商、公安等部门抓住了567名疑似传销组织头目,最后只有324人被刑拘。2013年,合肥全市又抓住了811名疑似传销头目,最后只刑拘303名,其余500多人被释放。这一组数据立刻让人们争论起“传销入罪门槛是不是太高”的问题。
 
降低门槛有利打传
 
      合肥市打传办人员王先进介绍,近三年,合肥市一共对400多名传销头目进行了判决,但是还有一部分头目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取证困难,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设立的门槛高,一部分传销分子达不到量刑标准。”王先进说,“2013年4月,合肥市捣毁了一个大型传销团伙,涉及到传销人员8500余名,但是最后只有42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了解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弥补了我国刑法之前没有专门针对非法传销罪名的不足,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的依据。但是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却作了“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规定。“在以往的案件中,很多传销分子虽然达到发展三级的规定,但是他只发展27名,或者29名下线,没有达到30人的界限。根据现行的刑法,无法认定其犯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王先进介绍,这使得一些传销分子借此逃避刑法的惩处。
 
      包河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指导员沈国鹏也觉得,目前法律界定传销的门槛有点高了,导致很多头目得不到法律的严惩。这些头目被释放后,会将自己的经历当成“洗脑教材”,称“做这行就是无罪,政府的打击是‘宏观调控’”,对新人进行洗脑。
 
      论坛现场,几位读者代表也赞成降低定罪门槛。读者朱先生说,当前国家对于传销定罪的门槛太高,“现在的传销就是诈骗,就应当以诈骗罪论处,立法应当明确。”读者张先生也认为,打击传销在立法层面比较关键,“立法应该随着环境的变化,把条例、细则制定好,能够适应这个变化。”
 
定性“诈骗”取证难
 
       传销是否能以诈骗入罪?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赛文表示,对于传销定位的法律门槛是否要降低这一问题,在两年前就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两年前,我就和公安人员讨论过传销法律是否滞后的问题。公安机关人员在抓捕传销头目的时候,也存在这个困惑,很多头目由于达不到30人的标准,无奈只能释放了。很多打传人员觉得,法律约束了打传的手脚。”周律师回忆说,最初打击传销的时候,是按照非法经营和集资诈骗来打击的。“但是遇到一个问题:传销人员在拿过钱后,一旦被查到,就不承认自己是传销了。他(传销人员)会说‘我是被别人骗的,我是喊别人来做生意的,钱也没交到我手上’。这个时候法律上很难形成证据链,所以也就没法打击,而且传销底层的很多实际受害者会被纳入处罚范围。”周赛文介绍,这才有了政府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修正案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直接将这种行为定为传销。“所以说直接将传销定为诈骗罪,是看上去很美好,但还是落实不了。”周赛文继续说道,“实际上,国家在立法的层面,对打击传销的政策是够用的,只是有些案件,公安等没有时间、精力、人力往下搞。这就需要政府层面来加大力度。”“关于传销的法律已经确立,不能暂时改变,应充分地利用。”周律师说道,他觉得在现今法律之下,公安等很多部门的执法力量并没有得到最大展现。
 
打传最好由公安牵头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冉说,“从实际解决问题的方面,各部门要落到实处。因为各部门的力度不一样,建议以公安部门牵头。公安立案侦查很有必要,同时成立专案组。”对第一次发现涉嫌传销的,尚不触犯刑法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次被发现参与传销,加重处罚。“传销滋生的土壤短期内解决不了,媒体的宣传,要潜移默化,是非常重要的。”陶律师介绍,参与传销的人员,中下层人员比较多,参入门槛低。另外,出租房空置率比较高,这也是一个社会大环境。短期内要把“土壤”清除干净,确实很难。
 
       对于陶律师的建议,合肥市打传办等部门的一线打传人员表示,其实在广西,打击传销工作就由公安机关直接牵头,这样能保证打击力量的最大化。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调研员、省律师协会秘书长余锡文表示,今后,安徽省的律师要成为打击传销的智力支持,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要把传销作为课题,组织律师进行调研,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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