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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也应纳入法治轨道

专家论点 08-12西部商报许 辉

  从2006年起,各种反传销协会、网站、联盟等民间反传销机构开始呈现。由于自发性且至今没有相关当局部门能对其进行专门监管,民间反传销界已是乱象丛生。收费随意、人员鱼龙稠浊、补救中用手机定位、暴力逼问等涉嫌违法手段,让一些告急者失去信心。(8月10日《新京报》)

  民间反传销组织的种种乱象,正如传销组织存在的危害一样,同样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隐患。

  将民间反传销定位为行业并禁绝确,因为这些组织的存在并没有获得司法承认,其身份并分歧法,便是说,,从司法位置上而言,其并不应该存在。可事实上,民间反传销组织已经在争议中法外运行了近十年,如今更演酿成为了某些人眼中的“商机”,在监管的真空中杂乱地求成长、求生存。

  从现有民间反传销组织的业务范围来看,其主要包括两大业务:一是补救;二是反洗脑。

  其第一大业务,是基于现有“市场”的畸形必要成长而来。这是对人身自由被限制者采取的一种补救步伐,应属于公权力参与的领域,由民间组织行使,既分歧法也分歧适,更晦气于袭击传销违法犯罪,还有可能在补救进程中繁殖新的违法犯恶行为,如以暴制暴。

  然则由于公权力参与滞后、被动甚至悲观,使得不少群众在遭遇亲人误入传销组织后,“病急乱投医”,无奈之下委托民间“反传销”组织出面。试想,亲人误入传销组织,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果寻求公权力参与能够获得实时办理,又何苦再另外消费不需要的开支寻求法外的道路来办理?这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所繁殖的“市场需求”,必须通过严格行政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来予以遏制。理应由公权力予以办理的补救行为,弗成能也不应该由民间组织来代为完成,民间“反传销”组织的这种业务经营得越红火,注解与此相对性的公权力沦陷得就越深。

  控制人身自由,是传销的初级形态,其高档形态是通过洗脑对传销者的精神进行控制。在公权力袭击传销时,对介入者一般采取“遣返”步伐。但“遣返”对那些想逃出传销组织的人而言,是一种补救;可对那些已经被洗脑者,即使被遣散,大多还会继承传销。要使被洗脑者从精神上走出“经济邪教”,公权力暂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子或办事,因而成绩了民间“反传销”组织的第二大业务——反洗脑。

  对这些被洗脑者,该当引入法治轨道内予以办理。一方面,借助市场的力量。反洗脑属于精神层面的参与,司法并无禁止性规定,则可以允许相关的市场主体予以参与,但不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该当具备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纳入行业监管的视野。另一方面,借助行政处罚的力量。对那些积极介入、多次介入传销组织的,该当纳入治安治理处罚的领域,通过行政拘留等步伐震慑人、教育人、警醒人。

  “反传销”该不该存在,该由司法下结论了;“反传销”乱象,也必须依法予以闭幕。公权力难以蒙受“反传销”之重,有着现有司法滞后等多重困难,但这种困难必须通过完善司法规定和体制机制予以办理,而不能使这种困难转移到本已遭受传销折磨的群众头上。对那些能够交给“反传销”组织办理的,可以付与其正当的位置,使其出师有名;不能交给“反传销”组织办理、只能由公权力处理的,该当明令禁止“反传销”组织的参与,杜绝各类乱象的存在与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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