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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辅警抢劫传销窝点,是否构成冒充军警人员入户抢劫?

专家论点 01-06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修ゞ心︷的痛
  【案情】
 
  某派出所辅警朱某在协助民警办案过程中发现,盯梢的某传销窝点有利可图,2019年10月某日深夜,伙同其他几名辅警,身着警察制服、携带警棍数根、手铐数副,以某派出所执行公务为名,实则对该传销窝点实施抢劫。该传销窝点位于城郊一处偏僻的自建房内,主要用以培养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及其日常生活起居。期间,几名被告人以“不交出财物就抓取拘留”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最后共抢到20余部手机及数千元现金。事后,有几个被害人察觉这几个自称“警察”的人的言行不像警察,于是打110报警。
 
  【分歧】
 
  本案中,对于几名辅警上述抢劫传销窝点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入户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冒充军警人员入户抢劫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应认定抢劫罪。被告人朱某等几人以“不交出财物就抓取拘留”相要挟,此种暴力、胁迫之手段,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最终迫使被害人交出了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应认定“入户抢劫”。“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的传销窝点位于城郊一处偏僻的自建房内,主要用以培养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及其日常生活起居,属于上述“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从社会一般人角度而言, “深夜”是人们正常的休息时间,传销人员也不例外,朱某等人此时闯入抢劫,恰系该窝点的“非营业时间”,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后,应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其一,认定此项需要注意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并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综合审查和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其二,关于辅警是否能认定为人民警察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及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因此辅警不是人民警察。本案中,朱某等人着警服、持警棍、带手铐,以常人眼光判断,足以令人相信他们是警察,故此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构成冒充军警人员入户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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